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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打印该页发布日期:2010-6-23 9:44:08  来自:  点击:

代码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其负责人应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注销代码手续:
(1)
提交依法终止证明;
(2)
交回原颁发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
(3)
代码管理部门废置该单位的全国统一代码,并为其开具代码注销证明,并公告注销。
代码遗失
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办手续:
(1)
递交《补办代码证书申请报告》(报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告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可向当地代码机关咨询);
(2)
经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准予刊登遗失、作废通告(按统一格式自行刊登或委托代码管理机关刊登);
(3)
补发代码证书。

代码年审
代码证书实行年审制度,组织机构应按代码证书上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年审:
(一)年审单位应向原颁发代码证书的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
代码证书(正、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申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企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码管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登录、打印年审校对表交付年审单位,并在原证书上加贴年审标识,标注
下次年审时间;
证书上的信息项有变更的,按变更换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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