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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合并抵销所得税处理

  打印该页发布日期:2010-6-12 18:29:29  来自:http://10.10.10.184/  点击:
固定资产合并抵销所得税处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与投资及固定资产合并有关的业务如下:      1、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1000万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对乙公司进行合并,并于当日取得对乙公司100%的股权。参与合并企业在2009年7月1日企业前,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28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公积60万元、未分配利润54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600万元,盈余公积60万元、未分配利润540万元)。甲公司合并前资本公积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假定甲、乙为同一集团内两个全资子公司,合并前其共同的母公司为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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