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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前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前述规定办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从事煤炭开采的营业单位应当先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且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