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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指南

  打印该页发布日期:2010-6-9 13:32:51  来自:http://10.10.10.184  点击:

非公司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指南

 

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项名称

非公司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

受理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决定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非公司营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系国家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营业单位;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三)有营业场所,且在长沙市城区(从事煤炭开采的营业单位不受此限,均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材料

1、(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程序

一、审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前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前述规定办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从事煤炭开采的营业单位应当先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且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收费情况

每户3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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